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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疗事故纠纷律师陈艳并发症是医院

佛山医疗事故纠纷律师陈艳,为您提供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经常听到“并发症”这个词。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也经常告知患者这些损害后果的原因是“并发症”,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那么什么是“并发症”呢?

  专业解释如下: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1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2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并发症”是属于后疾病,这个后疾病的发生原因是前疾病引起的,可以预见的,只是突发性的,而且属于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并发症分为“难以避免的”和“可以避免的”两类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治疗后,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并发症。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手术发生不同部位、不同系统的并发症,如腹腔手术后的肠粘连,颅内血肿清除术中开颅造成对头皮和颅骨的损伤,以及各种手术时的切口创伤性损伤等。激光脱毛手术容易造成局部红肿、色素脱失、疤痕、皮肤热损伤、内出血等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治疗中,凭借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并通过尽到注意义务可以避免的并发症。

  那么患者得了“并发症”,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笔者认为: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时,医院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救治服务,医院不承担责任;而发生“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时,医院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萎、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但是也应当注意,并发症的可避免性是相对的,在临床实践中,有时即使医务人员对并发症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例如,如果甲状腺肿物与周围神经粘连非常密切,则在切除过程中将难以避免神经损伤的发生。此时只要医务人员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不良后果的发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那么医务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还是以甲状腺中喉返神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于永久性损伤,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适当的理疗等及时处理后,一般可以在3-6个月内逐渐恢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患者患有“子宫肌瘤”,医院行“腹腔镜下子宫全切术”。术后一周患者出现尿失禁,医院认为是尿结石所致,患者术后12天,医院拟做取石手术时才后发现输尿管膀胱阴道被灼伤,造成膀胱阴道瘘。对于此次医疗行为,医患双方对于构成医疗事故均无异议,只是在伤残级别和赔偿金上产生较大分歧,于是委托昆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昆明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后认为,“患者术后出现右输尿管下段及膀胱阴道瘘,为可预见但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院方予积极诊治,处理及时、正确。……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这份鉴定报告,笔者、患者、同事、知情的医生等都不认可这个结论。一个子宫切除手术,术中手术刀将右输尿管下段及膀胱阴道灼伤穿孔4cm,造成以上器官瘘,这个是并发症?难以让人信服。

  那么对于这次病案,是属于“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吗?

  1、参考《腹腔镜子宫全切手术并发症相关因素分析及防治》(作者:张映艳,郭玮,作者单位:新疆,阿医院妇产科)得知,在该院例腹腔镜子宫切除术(TLH)中,发生34例并发症,其中肠管损伤1例,输尿管损伤1例、膀胱损伤1例。发生几率为3/=0.5%。

  腹腔镜子宫全切术并发症的因素:

  1)、与手术难度有关;

  2)、与术者手术经验关系密切;

  3)、病例选择不当、手术适应症掌握不当及手术时间过长;

  4)、与体位有关。

  2、文献报道泌尿损伤发生率为1.35%-2.8%。

  笔者认为:这说明腹腔镜子宫切除术中造成其他脏器损伤是低概率的。术前对手术难度判断正确,选择经验丰富的专家,选择正确的手术方案和体位,都可以避免发生脏器损伤,那么该病案就不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实际上,为患者后期做修补术的专家认为第一次手术者水平有限,在手术过程中,经验不足,手术时间过长,未考虑相邻器官直接间接电热损伤的可能,最终造成患者右输尿管下段及膀胱阴道瘘。

  患者和笔者已经决定,采取积极行动进行维权,后续进展请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只要发生医疗损害,医院都推诿为“并发症”,“并发症”医院的挡箭牌、遮羞布,并发症被滥用,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

  并发症是什么?怎么界定并发症?哪些损害属于并发症?并发症能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来源:法律顾问与医疗纠纷

  文:王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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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陈艳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佛山律师协会会员,医学学士,医院担任妇产科医师3年,获得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并在保险公司担任核赔员多年,医院、保险公司的各项流程和法律法规。陈律师从事专职律师执业活动多年,承办过上百宗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着超群的庭审对抗能力和良好的法庭观感,主要擅长医疗纠纷、保险纠纷。

业务范围:医疗纠纷、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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