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成立以来,全体工作人员在李洪彬主任的带领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群众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成立一年多来,共调解案件近起,调成率96%,补偿金额余万元,收到群众赠送锦旗38面,社会效果良好。
这不,医调中心又刚刚成功调处了一起闹了五年的医疗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曾经进京上访,现在医调中心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圆满化解。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周美华,女,现年32岁,家住永城市卧龙乡夏竹园村。
其丈夫李俊昌为其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患者周美华于年4月8日因剖腹产生育过程中形成膀胱阴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要求经济补偿并给予合理解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因赔偿金额差异太大无法达成协议,最后患者在其乡政府的引导下于年6月16日来到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当时患者情绪激动,啼哭诉说。对各级政府机关均不满意并提出上告。
接案后,医调中心立医院治疗情况进行了解,多次约见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和沟通。深入了解其家庭情况,春风化雨般细致调解,指出上访的危害,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医院情况的解释工作,讲解对医疗纠纷赔偿相关政策,逐步缓解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同意调解。
参考年9月2日,经商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字[]号鉴定为四级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因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补偿存在差距无果。
年4月29日,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商都司鉴[]第65号鉴定为周美华的损伤已达四级伤残。患方要求按四级伤残补偿,补偿金额高达.89元。于年8月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年10月26日,受永城市法院委托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医鉴字第号鉴定为周美华重度排尿障碍评为四级伤残。永城市人民法院于年4月27日,下达了一审判决书,判处周美华的先期医疗费和各项费用.20元,并提出周美华继续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对商都司鉴[]第65号,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医鉴字第号。以上两个单位的四级伤残,因不是治疗终结的鉴定,故法院不予采信。永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于年3月1日做出的周美华目前治疗尚未终结,建议进一步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再行委托鉴定,不予立案。周美华不服,又于年法定期限内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10日做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患者又于年9月25日,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商检民监[]4100038号,医院做出检查复议。但双方仍存在补偿差距,医院提出按法院判决,我们把法院判决的先期.20元已交到法院,但原告一直未领,并同意患者到外地治疗后所产生的费用,按程序由患方另行主张和由法院判决后再次例行。医院先拿钱到外地治疗,因种种原因,患者至今未能治疗。自述通过吃药的方式治疗的花费没有正式医药票据。双方存在争议,此医疗纠纷案件未能及时化解,患者及其家属多次赴京上访。
最终经市调解中心、卧龙镇政府多次协商,医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对周美华的四级伤残鉴定补偿标准,因周美华未能继续治疗,鉴定过早,不是最终医疗结果,不能采信以上二单位的伤残评判结果。按四级伤残补偿判定,院方不能接受。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不能对院方强行定责补偿。经双方多次调解商定,对患者坚持提出的高额补偿多次规劝、调解。讲明患方存在的问题,院方存在的责任以及上访五年来的精神负担。最终院方一次性解决补偿周美华后期治疗费用及所有费用捌万叁仟元(小写.00元)整。在法院判决的先期.20元的补偿款,在签定协议后由其委托的法律工作者协助再领回交给周美华。协议签定后,周美华在今后的治疗期间所产医院无关,双方为此案再无纠纷。此案调解历时1个月,20多次不同渠道调解沟通,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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