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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妇科手术致输尿管损伤,十年后发

基本案情:

年12月21日,原告因间断下腹痛14月余,加重1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慢性盆腔痛原因待查。

12月22日,行全麻下腹腔镜探查术+粘连分解术+右侧输尿管DJ管植入术。术后第八天患者出现阴道排液,经静脉肾盂造影等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输尿管阴道瘘。年2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1.慢性盆腔痛;2.盆腔粘连;3.右侧输尿管阴道瘘。

出院后原告仍出现阴道排液,逐渐增多,于年2月23医院住院治疗。年2月26日,在硬腰联合麻醉下行开腹右侧输尿管膀胱吻合术,重新置入D-J管。3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输尿管阴道瘘;2.慢性盆腔痛。出院后间断发热,医院给予抗生素治疗,于3月后拔出右输尿管D-J管。

出院后,原告因反复盆腔炎多次住院治疗,并出现右侧肾盂及输尿管上段扩张积水、肾盂肾炎、右肾功能减低等。

原告的损害后果:右侧输尿管损伤并行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右侧肾脏肾功能减低。

关于诉讼时效:

被告答辩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针对诉讼时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从“原告于年9月8日肾造影检查发现右肾功能低于左肾”算起,至年12月14日立案,没有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且没有超过最长二十年。

2、原告手术后一直不间断治疗,治疗未终结,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虽然本案涉诉的诊疗行为发生于年12月21日至年3月15日期间,但医院诊疗出院后,又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原告并非医学专业人士,对相关病情及其病因并无专业识别能力,难以认定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医院相关诊疗行为的侵害而怠于主张权利,医院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过错分析:

(一)医方未综合分析原告是否有明确的腹腔镜探查术指证,而盲目实施手术。

(二)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按操作规范保护输尿管,造成输尿管损伤,且术中未及时明确诊断,及时修补,导致输尿管阴道瘘。

(三)医方对输尿管损伤未尽早修补,延误治疗,致患者盆腔炎及肾盂肾炎反复发作,并致原告右肾功能减退,多次住院治疗。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发生输尿管阴道瘘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属八级伤残;

3、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

4、残疾辅助器具、后续的医疗依赖程度、医疗项目及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原告申请补充鉴定: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目前右肾功能减低的后果是由医方的诊疗行为导致,故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

原告提交了肾动态等相关检查,证实原告存在右肾稍小、血流灌注及功能差等肾脏损害后果,并提交了《泌尿外科学》诊疗规范,在输尿管损伤这一章中,修复后处理和随访中描述了隐性慢性肾功能损害,手术后定期随访十分有必要,随访持续时间至少三年,要做肾动态图观察损害情况。医院在原告出院时并没有告知相关复查情况,导致原告多年后才发现肾损害。

法院同意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首次于医方行盆腔手术前,超声检查示:双肾形态大小未见异常;术后近7医院检查提示:右肾稍小,血流灌注及功能稍差,该情况的发生,不能除外医方过错的诊疗行为的相关性。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右肾稍小,血流灌注及功能稍差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被告的过错比例为3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28万余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本案历经五年,实属不易!第一次开庭,针对诉讼时效,双方展开了辩论,最终法院认定不超诉讼时效!

第一次医疗过错鉴定及三期鉴定后,变更了诉求,开庭质证,一般的惯例,开完庭就判决了,但原告在开庭时提出鉴定机构没有对原告肾功能损害进行伤残鉴定,认真负责的主审法官同意了原告的申请,案件进入第二次补充鉴定环节。原告提交了肾损害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相关诊疗规范,最终鉴定意见评定具有次要程度的因果关系。

虽然案件历经时间长,但为当事人争取了日后产生肾功能损害、可另行主张后续相关费用的权益,也是值得的!更体现了医疗律师的专业和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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