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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9c㎡或颅骨缺损≥9c㎡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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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2、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IQ<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IQ20~34;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IQ35~49;2)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3)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轻度智能减退:1)IQ50~69;2)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3)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边缘智能:1)IQ70~86;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8、关节功能分级:   (1)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2=血清胆红质>10mg%;3)顽固性腹水;4)明显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9s。   (2)肝功能中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3.0g%;2)血清胆红质5g%~10mg%;3)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4)无或轻度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6s。   (3)肝功能轻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3.1g%~3.5g%;2)血清胆红质1.5g%~5mg%;3)无腹水;4)无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3s。

  12、炎症性肠病分级   (1)重型:腹泻每日6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37.5℃,脉搏>90/min、血红蛋白<g/L、血沉>30mm/L。   (2)中型:症状阶于轻型和重型之间。   (3)轻型:腹泻每日3次以下,便血轻或无,无发热、脉速和贫血,血沉正常。

  1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1)临床症状严重;2)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2)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重;2)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3)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轻;2)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小于50μU/L。

  1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空腹血钙<6mg%。   (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空腹血钙6mg%~7mg%。   (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空腹血钙7.1mg%~8mg%。

  15、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级:   (1)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低于正常参考值下限<5μg/dL,日常生活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一般应激。   (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低限<5μg/dL~10μg/dL,日常生活部分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能耐受一般应激,但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日常生活能脱离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16、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17、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18、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19、心功能分级: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0、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   (2)高血压2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mmHg~mmHg和/或舒张压mmHg~mmHg。   (3)高血压1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mmHg~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21、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2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23、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0%;4)动脉血氧分压<60mmHg。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0~59%;4)动脉血氧分压60~69mmHg。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米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0~69%;4)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70~80%;4)动脉血氧分压80mmHg~90mmHg。

  24、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平凡发作,夜间哮喘平凡发作,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25、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2)肌酐≥μmol/L;3)GFR<10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mol/L;2)肌酐~μmol/L;3)GFR10~20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尿素氮7.1mmol/L~17.9mmol/L;2)肌酐μmol/L~μmol/L;3)GFR20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μmol/L~μmol/L;3)GFR50ml/min~80ml/min。   注: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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