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妇科手术并发症致伤残患者状告

北京治皮肤科医院 http://m.39.net/pf/a_4655748.html

李某因患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于医院就诊,该院为李某进行了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出院10天后,李某发现身体不适,医院诊断为膀胱阴道瘘、泌尿道感染。入院后,医院给予李某留置尿管和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后李某又到昆医院进行了膀胱阴道瘘靡修补术。

出院后李某认为,医院和昆医附一院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及相应诊疗义务,因疏忽大意造成自己膀胱阴道瘘等损害后果,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昆医附一院、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2.47万元。

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医院诊疗过程进行鉴定。经鉴定,昆医附一院为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有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为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李某的伤残级别为2处10级伤残。

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结合原告目前身体恢复状况、手术难度及被告医院在原告第二次入院后的积极诊疗和及时诊断行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确认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69万余元。根据过错比例,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上述费用的90%,即15.02万余元。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手术损伤到邻近组织器官,在医学上被称为手术并发症。并发症在司法鉴定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如手术出血等;另一种是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正如该案中李某遇到的情形。

该案中的手术对象是子宫,医生如果在操作中注意保护膀胱,保持电凝刀与膀胱之间的安全距离,则患者的膀胱损伤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患者发生手术并发症,医院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除非该并发症在正常诊疗中无法避免,且医院在出现并发症后对患者进行了正确及时的处理,医院才有可能避免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并发症的类型及并发症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医院的意见并不完全正确,要进行专业鉴定后才能帮助患者精准分析,从而进行有效的抗辩与维权。

云南网记者谢盛梅龙琼燕




转载请注明:http://www.yachijiaoz.com/pglby/14320.html